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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警方再次提醒市民禁放区域勿销售燃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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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今天(2月11日)通报:年春节期间,广州警方查处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宗(其中非法销售8宗、非法储存4宗、非法燃放宗),依法处理人员人(其中刑事拘留1人、行政拘留7人、罚款人、教育警告5人)。

①2月1日,花都警方根据线索在狮岭镇雄狮东路某店现场查获大量烟花爆竹,收缴非法烟花爆竹件,抓获涉案嫌疑人王某。经审查,嫌疑人王某供述了自年1月30日起开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事实。2月2日,王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②2月2日,白云警方在鹤龙街军民西路附近查处一起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现场抓获涉案嫌疑人陈某,依法对违法人员陈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③2月5日,番禺警方在石楼镇海鸥岛渔人码头附近查处一起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涉案嫌疑人,并依法对违法人员陈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广州全市范围内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区等9个区全域禁销禁放烟花爆竹,从化、增城区已明确主城区及周边区域为禁销禁放区域。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健康,请自觉遵守《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切勿在禁止销售、燃放的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违反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市民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核实和查处,对举报人依法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

1、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许可,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下列区域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范围内;从化、增城两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地点。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3、禁放区范围内不得携带和存放烟花爆竹,违者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非禁放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存放和携带烟花爆竹的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千克,违者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经营、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或行为人由公安机关或者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来源:《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丨小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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